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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的其他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構,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委員會職權除法律規定外,尚包括:就城市發展策略研究、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城市規劃的技術規定及指引、行政長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見;編製和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所定的其他職權。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包括副主席在內的最多三十五名委員組成。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從委員中委任。三十五名委員包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文化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房屋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旅遊局局長,以及最多二十七名在城市規劃範疇或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專家及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全體會議中就編製、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發出規劃條件圖及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等事宜作討論的部分屬公開,但屬依法須保密的情況除外。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和發表意見。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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