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機構,具職權依法就徵詢其意見的事項發表意見,委員會尤其具職權就下列事項發表意見:不動產及動產的評定建議;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的拆除許可;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更改使用申請;訂定緩衝區;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根據第11/2013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被出售,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取得的優先權;產生巨大影響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規劃條件圖及工程計劃;取得或徵收被評定、待評定以及位於緩衝區且處於第11/2013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狀況的不動產;適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國有土地的權利交換包括在建築群、場所及緩衝區內的土地以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或局部計劃;被評定或待評定的動產的永久出境;發現考古物及考古遺跡奬勵的給予及訂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清單;項目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除名;識別和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保護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工程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此外,委員會尚可主動提出促進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案及建議,以及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草案建議,委員會由最多十九名成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文化局局長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以及最多十二名尤其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文化局代表,以及專家和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和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而全體會議則分為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六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委員會可決議或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以及制訂和提出建議、提交報告。此外,委員會設有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日常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