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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治安警察局管理機制上存在遺失告票的風險,各檢控單位欠缺統一的處理方法。經過超過10年的準備,仍未能按照2002年「科技強警」的構思引入電子抄牌機。治安警察局對於3類電子監測儀器所錄得的影像欠缺統一的審查準則,亦沒有要求警員對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記錄不作檢控的原因。審計署審查2012年全年的電子監測儀器錄像及檢控記錄,發現個別月份存在大量監測點"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有監測點的成功檢控比率不足兩成,更有個別監測點出現全年"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負責設置和維修儀器的交通事務局每月都收到治安警察局就相關問題所發出的"通知書",但歷時超過一年仍未獲得改善。 審計報告指出,自2008至2012年5年間,交通意外傷重死亡人數由9人增加了一倍至18人,交通違例個案總數由360,325宗上升至439,433宗,涉及的罰款總金額由約7,800萬澳門元增加至1.09億澳門元。由於交通違例的處理工作關係到市民對交通秩序的遵守,還涉及過億澳門元的特區政府收入,當中各項工作是否妥善值得關注。審計署於去年4月至10月期間,對治安警察局及交通事務局進行審計工作,分別檢查2011年派發的6,182張及2012年收回的5,176張告票,以及2012年電子監測儀器統計數據。 治安警察局轄下共有7個檢控單位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其中1個檢控單位兼為告票處理的中央統籌單位,負責派發告票予各單位使用,並收集告票進行後續的告票掃瞄成為影像、把影像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或登記註銷告票等工作。審計署抽樣審查發現,存在下落不明、遺失、遺漏掃瞄等問題的告票數量超過1,500張,而從中央統籌單位及兩個檢控單位告票管理機制的執行措施中可見,各檢控單位欠缺統一的處理方法,中央統籌單位所設立的機制亦相對薄弱。治安警察局無法確保所有派發告票已完整收集並作出適當處理,無法核實告票有否遺失,亦未能確保所有已發出予違法者的告票均已作掃瞄並把資料準確記錄在電腦系統內。 治安警察局於2002年開始構思引入電子抄牌機,以改善交通違例檢控工作。由於始終沒有編製需求計劃及工作報告等能反映電子抄牌機的引入、使用及評估情況的相關文件,亦欠缺成文以及整體的引入方案,導致引入工作未如理想,至今仍未能達致最初設定推行至每名交通廳警員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時,都能使用電子抄牌機的施政目標。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員負責審查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固定測速系統,以及全自動車輛違泊監察系統3類電子監測儀器所錄得之影像,確定該等影像是否屬於違法行為而需要作出檢控。審查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驗判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指出,沒有準則便難以確保每位負責審查的警員均能有一致的標準作出判斷,容易因警員的主觀判斷而影響檢控決定,對檢控工作的公平性構成影響。報告又披露治安警察局沒有就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記錄不作出檢控的原因。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相關"電子影像"數量龐大,難以對每項影像均作明確記錄,此外該局重點處理需要檢控的"電子影像",不作檢控的原因對檢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審計署認為,警員完成審查工作後,單憑其上級以隨機抽樣形式複核被判斷為需要作出檢控的影像,無法有效確保警員對於不作檢控影像作出正確判斷。 交通事務局作為電子監測儀器的管理單位,負責開展相關研究、設置、維修保養,以記錄衝紅燈、超速、違例泊車等違法事項,供作為用家的治安警察局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然而,交通事務局表示只著重電子監測儀器能否正常運作並錄得影像,對於儀器所錄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檢控,並不屬其職能範圍,而且對治安警察局持續提交的"通知書"所反映的情況只作參考之用,但從審計結果顯示,交通事務局的跟進成效未如理想。審計署根據治安警察局向交通事務局發出的2012年全年"通知書"內容,整理出該年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兩類電子監測儀器的錄取影像情況及檢控比率,發現安裝有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的監測點,出現"無法錄得影像"的比率偏高。兩類系統每月均有一定數量的監測點整月均出現"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佔當月監測點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介乎38.89% - 80.56%,固定測速系統介乎28.26% - 52.17%。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分別有超過八成及五成的監測點整月均無法錄得任何影像。即使部分監測點可錄得影像,但當中錄得影像全部為"廢相"的監測點所佔百分比亦偏高。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介乎27.27% - 78.57%,固定測速系統介乎41.38% - 81.25%。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分別有超過七成及八成的監測點雖然可錄得影像,但整月所錄得影像均全部為"廢相"。 審計報告除了對上述問題提出意見和改善建議,更透過對今次審計的"綜合評論"指出,特區政府公共部門必須充分了解部門本身組織法所規定的職責,貫徹履行職責範圍內各項既定的事務,盡力完成所有責無旁貸的工作,積極面對和克服工作中有可能出現的困難,不能因為自身工作未如理想而影響其他部門的正常工作。部門一旦發現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必需認真正視,從速改善,不應無了期處於研究、檢討或議而不決的階段。在採購設施方面,應按程序審慎甄選,購買能滿足工作需求的器材,注意使用公帑的效益,避免因計劃不周、購置不當、裝設不善而引致長期維修、頻繁更換、影響部門依法履行職務等問題。只有通過所有公共部門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依法、高效的特區政府,提供符合公眾期望的政府公共服務。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 21 )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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