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日前有報導指,有團體認為近期舊區低層樓宇入屋爆竊案頻生,在低層樓宇設"天眼"有助打擊犯罪一事,本辦公室回應如下: 如果攝錄監察系統安裝在大廈的共同部分(《民法典》第1324條),例如:大廈出入口、樓梯及走廊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由於所攝錄的資料屬可確定自然人身份或與身份已確定的自然人有關的資訊,屬於個人資料,因此有關之處理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如需在大廈的共同部分安裝攝錄監察系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應就大廈的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安全及保存等方面作出規範,並制定分層建築物之規章。因此,應由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決定是否安裝、如何安裝、收集到的資料如何使用/保存/銷毀等政策。可見,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而基於保安理由安裝攝錄監察系統,以保護公共部份之財產或其他合法利益,目的是合法及正當。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利益並不優於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保護大廈共同部分之財產之正當利益,即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正當性條件。對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在權限範圍內所作出之決定或決議,所有"小業主"均有義務遵守。 然而,仍需注意的是,所有人大會還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其中包括適度原則,如果非為達到保安的目的所必須,不應收集及進行之後的處理。同時,須避免拍攝到住宅單位內的情況,住宅內的資料屬於他人的私生活資料,一般情況下為保安目的而裝設攝錄監察系統沒有正當性處理這些資料。同時,這涉及到其他法律規定(包括《民法典》及《刑法典》等),為免引起爭議,需要慎重考慮鏡頭的拍攝範圍。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亦規定負責實體應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保護個人資料,避免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壞、意外遺失、未經許可的更改、傳播或查閱。換言之,分層物業所有人大會應對有關攝錄系統所取得的資料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防止資料外洩或不當查閱。例如,須要對相關設備的存放空間上鎖,並限制人員的出入;在安裝、移動顯示屏時,應避免不當地以顯示屏向他人展示影像;阻止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攝錄、攝影顯示屏所展示之影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