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澳門高等教育制度的第11/91/M號法令,頒佈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為配合澳門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以及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經邀請專家組研究和多次諮詢本澳高等教育界意見,以及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諮詢,並借鑒高等教育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經驗,同時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擬定了法規的修改方向和目標如下︰(一)保障及持續提升教育質素;(二)強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三)加大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四)強化師資隊伍;(五)提升學生整體水平;(六)為高等教育整體健康穩定的發展提供充足的資源保障。 在此基礎上,特區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在教育素質保證方面,法案建議設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規定所有高等院校不論屬何種法律性質,均須受評鑑制度約束。評鑑包括院校評鑑及課程評審兩部分;院校評鑑分為院校質素核證及院校認證兩類,而課程評審則分為課程認證及課程審視兩類。任何高等院校倘按法案規定通過相關的評鑑,滿足所需的條件,均可依法開辦相關課程。此外,法案建議,將現行監管外地高等院校在本地從事教育活動的第41/99/M號法令的內容以獨立一章納入法案,相關的非本地高教課程亦須受評鑑制度的規範。 第二,在高等院校的管理方面,高等院校除繼續享有學術自主、教學自主,以及按其性質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之外,法案還規定各院校必須設立負責訂定院校發展方針並監督有關執行情況的校董會;同時,須制定包括規範院校的財政、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院校章程。此外,由於現行高等教育法規未就高等院校辦學條件和資源訂定具體要求、準則,亦沒有具比較性或量化性的審訂指標。因此,法案規定透過日後訂定的《高等教育規章》,更清晰及具體地訂明開辦高教院校、開設高教教育課程的各項條件,以及院校、課程及學生管理的相關要求。 與此同時,法案亦明確指出,公立高等院校屬公法人,但不妨礙其設立法規或相關修改的特別規定的適用,而在任何情況下,公立高等院校的擁有權及財產均屬於公產。 另外,由於現行第11/91/M號法令只規範在澳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與運作,為此,法案建議將法案適用範圍擴大至於澳門特區以外開辦課程的本澳高等院校的活動、組織及運作,以配合本澳高等教育的發展。 第三,在課程設置方面,為配合國際高等教育的發展,讓本澳高等院校能以更靈活的方式開設各類高等教育課程,法案建議增設學分制、主修及副修制和雙學士學位,以及副學士文憑課程等,並取消高等專科學位。法案規定,副修計劃、副學士文憑課程、設有主修或雙主修的學士學位課程,以及雙學士學位課程均須根據學分制設置;而經適當配合後,其他高等教育課程也可根據學分制設置,以增加學生學習的選擇性和流動性。 第四,在強化師資隊伍方面,法案規定,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具備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資格。除特定情況外,參與教授某一課程的教學人員所具有的學位不得低於所授課程的學位。同時,法案亦把高等院校教學人員從事的活動定性為"公共利益活動",為其獲得公共資源上的支持創設條件,以進一步提升院校的管理水平和師資力量。 第五,在人才培養方面,法案新增了平等入學的條文,規定政府應創造條件讓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並使其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同時,為提高教育素質,法案建議將高等教育課程的入學條件調升為高中三畢業(合共十二年的小學至高中教育),亦修訂了資優學生入讀高等院校的規定,讓相關機制更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法案也建議,將未具高中學歷但經院校入學考試評核合格的人士的最低入學年齡,由現行法例規定的25歲下調至23歲,以鼓勵更多有需要的人士修讀高等教育課程。另外,為使大專學生有更廣闊視野及豐富學習經驗,法案也建議全日制學生可參與校內與教學及科研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學生的實習活動進行規範,包括在外地實習的條件。 第六,在教育資助方面,法案規定設立高等教育資助機制,並透過高等教育基金施行。相關機制包括對高等院校提供財政援助,對評鑑制度的實施及運作提供資助、對高等教育學生提供財政援助等。 法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