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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
為加強保障勞工在發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時的權利,以及改善損害彌補制度的效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修改關於訂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主要的修改內容如下︰
法案新增及明晰屬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勞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意外;勞工在僱主許可下,乘搭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的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勞工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以及勞工參加某類培訓活動、進行緊急醫療護理或採取保護他人或保護僱主財產的措施等情況,並將以上情況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
法案規定,勞工因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的情況下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排除於不給予彌補權中不可抗力之情況。同時,法案也規定,如僱主豁免勞工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的情況下工作,則無須就該情況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責任實體履行給付的期間,即負有彌補責任的僱主或獲僱主透過保險合同轉移彌補責任的保險人自取得有關特定給付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特定給付。暫時無能力的損害賠償方面,責任實體須自取得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計算一次並支付予受害人損害賠償的給付。
法案建議,修訂僱主向勞工事務局通知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期間,如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非屬上述情況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作通知;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所有職業病個案,不論職業病所引致的後果為何,應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職業病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
最後,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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