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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對《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的說明


行政會今日(6月30日)完成討論衛生局的《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該法律的修改目的是保障非吸煙者及限制煙草的使用,以減低吸煙行為對人們健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於有意見認為,娛樂場全面禁煙會對本澳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衛生局李展潤局長強調,這只是一個預測和假設性問題。事實上,影響經濟涉及諸多因素,作為衛生局局長必須把保障市民健康放於首要位置,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每個國家或地區用於煙害的醫療費用十分巨大,大於任何的經濟收益,煙害對人做成身心痛苦更是無法估計,甚至對個人及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法律草案主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1. 電子煙的管制 鑑於公共衛生方面的考慮,及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有關報告,草案建議,在法律所定的供集體使用的地點禁止使用電子煙,以及禁止在澳門特區售賣電子煙。 世界衛生組織表示,不認為電子煙是適當的戒煙療法,目前也沒有任何嚴格的、經同行評審的研究結果顯示電子煙是安全有效的尼古丁替補療法。事實上,電子煙所產生的二手氣霧所含的尼古丁及丙二醇,對青少年和胎兒有不良的影響,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會增加其將來吸食捲煙的機會。因此,衛生局建議將電子煙如同捲煙般進行規管。 2. 擴大禁煙範圍 草案規定,不允許在娛樂場吸煙和在煙草製品專賣店設置的吸煙室吸煙,以及在高等教育場所和集體客運車輛候車亭全面禁煙。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100%無煙環境以外的任何方法,包括通風、空氣過濾和指定吸煙區(無論是否有專門的通風系統),都一再表明是無效;根據實證顯示,只要室內吸煙被允許,任何技術方法都不能有效防止人接觸煙草煙霧,任何通風系統都無法降低二手煙和三手煙的危害。而是次修法會取消吸煙室,以保障非吸煙者免受被動吸煙之害,故此,本澳娛樂場(包括俗稱的「中場」和「貴賓廳」)一律禁止吸煙,不允許在煙草製品專買店設置吸煙室。 其次,集體客運車輛停車處屬人群聚集的地方,上下課及上下班繁忙時段車站會出現擁擠情況,部份候車人群包括嬰兒、孕婦、學童及青少年等為較脆弱的人群。考慮到鄰近地區如香港、新加坡開始修改候車區域的禁煙範圍,所以,本澳也應立法保障集體客運車輛停車處候車人群呼吸無煙霧的空氣的權利,保護非吸煙者健康。 另一方面,學校及教育機構應倡導良好的習慣,以樹立正面形象為方向,因此將其室外範圍也列作禁煙範圍。 3. 限制煙草及煙草製品的廣告及促銷 修法草案建議禁止在銷售地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包括固定銷售地點如超級巿場及流動銷售者例如報紙攤檔。在此情況下,銷售者只可展示煙草製品的清單及其價目,此等清單及價目不能包含任何宣傳元素。 鑑於在各地區對煙草製品廣告限制下,越來越多煙草商利用煙草包裝作為廣告促銷工具,其設計可破壞健康警告標籤功效,令人感覺煙草可安全使用,增加青少年開始或體驗使用煙草及增加購買香煙意欲。事實上,零售商店的煙草展示與青少年開始吸煙、對吸煙的易感性及意圖吸煙有很強關聯,暴露於煙草展示越多,越容易增加嘗試吸煙及即時吸煙風險,況且,年青人較年長者更易受煙草製品的展示誘惑而購買香煙;此外,煙包展示亦會增加有意戒煙人士的購買衝動,使戒煙歷程更困難。因此,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限制煙草製品陳列展示以削弱煙草使用者購買煙草意欲,避免煙草包裝作為宣傳促銷工具。為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3條中規定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目的,本澳限制煙草製品的展示亦具有必要性。 4. 加重違法罰則 草案建議,違法的處罰金額由現行的400元至100,000元,修改為由1,500元至200,000元,其中在禁止吸煙地點吸煙,科澳門幣1,500元罰款;違反禁止向未滿18歲人士銷售煙草製品,科處20,000元罰款。 由2012年至2015年5月累計有27,256宗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個案,當中重覆違法有3,354人,總計違法個案共10,445次,佔總違法個案的38.3%,而重覆違法最嚴重一例達22次,顯示現時罰款額未有足夠阻嚇力致出現較多的重覆違法個案。故本次修法提高罰款金額,增加對違法吸煙者的阻嚇力,進一步改善禁煙地點的空氣質量,減少被動吸煙的市民暴露於二手煙的健康風險。 此外,為配合法律的有效落實,目前控煙執法團隊共有45人,培訓中的衛生督察有40人,明年將加入執法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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