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經營白牌車活動的情況,治安警察局自本年一月開始展開一系列打擊行動,期間對多輛從事「白牌車」活動的駕駛者進行票控。在整個行動過程中,不僅對以私人名義登記註冊的「白牌車」駕駛者進行檢控(合共93輛),而且更先後檢控了25輛以旅行社(共涉及11間註冊旅行社)所有權登記註冊,並以旅遊作用途的汽車駕駛者。 經深入調查後發現,部分以旅行社所有權登記註冊,並作為載客用途的「白牌車」,原屬於「白牌車」司機名下,只能作非牟利用途,但部分旅行社通過與司機私下達成合作協議,將本屬於司機之車輛轉至旅行社名下,把車輛原本用途改變為載客旅遊性質。而司機需每月向旅行社支付港幣或澳門幣陸佰圓至壹仟圓不等作為「掛名費」,並在該等車輛之車身上印上相關旅行社之字樣,其目的為一方面方便接載旅客,另一方面規避警方截查檢控,從而更順利地從事「白牌車」活動,亦不排除部分旅行社為了獲得相關利益,在知悉有關司機利用旅行社登記車輛之方便,從事「白牌車」業務,協助司機從事違法活動。 另外,調查同時發現上述部分違法「白牌車」司機,持有所屬車輛註冊旅行社所發出的員工證,使用所屬註冊旅行社的車輛,在本澳各口岸及大型娛樂酒店附近,以透過在現場與旅客議價(每次收費由壹佰至壹仟元港幣/澳門幣不等,視乎目的地的遠近及位置而定)親自招攬客人的方式從事「白牌車」活動。 因旅行社向旅客所提供的車輛服務受42/2004號 「行政法規」 所規範,不能在旅客沒有預訂的情況下隨意提供車輛的接送服務。治安警察局經綜合調查所得的證據材料,發現有關旅行社的相關行為與上述法規規範的旅行社業務相抵觸,涉嫌觸犯上述法規,對此,本局已將有關情況轉達旅遊局以適當處理。 鑑於營運「白牌車」行為嚴重侵害本澳的士從業員、以至其他公共客運服務業的權益,影響澳門旅遊城市的形象,而且對乘客安全缺乏保障,屬不法行為,且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52條〈註冊之申請〉第14款規定:車輛如被用於提供有別於獲許可或註冊用途且有報酬之服務〈俗稱「白牌車」〉,駕駛員須被科處罰金澳門幣30,000元。本局將持之以恆地進行打擊,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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