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推廣使用環保車輛政策的目標,進一步強化環保效益,及配合控制車輛政策,特區公報於2015年4月8日刊登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由2015年4月9日起,收緊“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相關限值,以進一步收緊稅務優惠的範圍,達到更佳的環保效益。 特區政府於2012年3月8日透過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對符合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提供稅務優惠,以鼓勵有需要購車人士優先選購環保車輛。有關措施生效後,新登記的環保車輛數量由原來不足四成增加至約六成,反映措施對推廣使用環保車輛具一定成效。而為優化推廣使用環保車輛政策的目標,進一步強化環保效益,以及配合控制車輛政策,政府跨部門小組開展相關檢討工作,經收集分析澳門環保車輛的相關數據、考慮汽車科技的發展、車輛燃料效率提升及本澳實際情況後,收緊“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表二的燃料效率限值,同步更新了表一及表二中的測試程序的表述,並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隨著上述批示頒佈,由2015年4月9日起,本澳符合“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之車型將由現時的134款減少至88款,具體車型於2015年4月9日在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公佈。凡符合相關環保排放標準之車輛,均可獲得稅率百分之五十的扣減,上限為六萬澳門元。 如消費者在上述批示公佈之日前,即於2015年4月7日或之前已訂購符合原環保排放標準之車輛,可以繼續享有稅務優惠,但進口者須於批示生效後15日內,即2015年4月24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指定文件,包括:由進口者發出已接受消費者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認證繕本、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消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為法人則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法人設立的文件副本)、由消費者簽署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向進口者訂購車輛的聲明書,及由進口者簽署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接受消費者訂購車輛的聲明書。同時,有關車輛須於批示生效之日起計180日內移轉予已訂購車輛的消費者,並須在繳納機動車輛稅時向財政局提交有關車輛的買賣合同認證繕本。 為讓車輛進口者了解批示的執行及需提交的文件內容,環境保護局及交通事務局向業界舉行講解會,以便其更好地向考慮購買環保車輛的消費者講解注意事宜。 特區政府未來會繼續綜合考慮環保、本澳實際情況和配合控制車輛的政策,持續落實和推進其他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控制及治理工作,並會適時檢討優化現有的排放標準及法規,同時透過宣傳教育,推動綠色出行,進一步改善道路空氣質素,保障居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