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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公佈關於16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


行政長官於本年6月25日致函廉政專員,要求就16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策過程展開調查。廉政公署已經完成相關的調查工作,並未發現行政當局有關不宣告16幅地批給失效的決定違反現行法律,但當中有3幅土地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已屆滿,至今尚未被宣告批給失效,這會損害特區公共及財產利益,因此建議行政當局考慮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儘快宣告有關批給失效。 報告指出,工務部門自2010年初開始跟進處理“閒置土地”問題,當時以“已過利用期但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為標準整理出113宗個案,初步分析其中48宗可歸責於承批人。在這48幅土地中,經過進一步的法律及技術分析,行政當局宣告22幅土地的批給失效,16幅土地因逾期利用不可完全歸責於承批人而不宣告批給失效,目前尚有10宗個案仍未作出最終決定。 報告認為,按照《土地法》的規定,當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且可歸責於承批人時,行政當局可採取兩種處理方式:1)對承批人科處罰款及延長土地利用期;2)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即是說,宣告批給失效並非是處理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唯一法定手段。此外,當基於行政部門自身的原因而導致承批人未能如期利用土地,即延誤利用土地“不完全歸責"於承批人時,行政當局也可以不啟動宣告批給失效的程序。 對於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宣告批給失效抑或科處罰款的處理方式,《土地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未對“可歸責”的情況或程度列出具體標準,因此行政當局有權限根據部門的技術及法律分析,就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土地作出宣告或不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 對於16幅土地每個個案不宣告批給失效的具體原因或考量,廉署經研究認為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的範疇,因此廉署不具備法定權限及技術資源和手段評判有關決定是否最為合適或最符合公共利益,行政當局須為有關的決定負責。 然而,廉署調查發現,雖然行政當局在作出不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時,所有16幅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都未屆滿,但之後陸續有3幅土地的25年臨時批給期間已經屆滿,而行政當局並未及時作出處理。3幅土地中的兩幅分別位於青洲河邊馬路及氹仔北安填海區Q2地段,批給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興建車站及停車場,另外一幅位於新口岸文化中心對面,批給澳門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及四寶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興建酒店及住宅。 經廉署人員實地調查,上述3幅土地至今皆未開展批地合同所要求的建築工程,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2幅土地目前用作停放巴士,而澳門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及四寶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上存放了一些建築機械和材料。廉署認為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期間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的風險。 廉署的報告還指出,在妥善處理“閒置土地”問題上,現行的法律制度有不完善之處:首先是對於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可歸責性”及處罰方式未有清晰的訂定,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會受到質疑;其次是未規定行政當局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的決定及理據須透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佈,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夠;再次是因延誤利用土地所科處的罰款金額過低,難以起到阻嚇作用。 報告認為是次行政當局在處理“閒置土地”問題的過程中,尤其是不宣告16幅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訊息發佈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從而引發社會上的各種猜測,以及對有關決定合法性、合理性的質疑。在近五年多的時間內,除回應立法會質詢或傳媒追問外,行政當局很少主動發佈訊息;直至今年6月才宣佈在48幅土地中有16幅在早前已決定不宣告失效。這種“擠牙膏”式的訊息發放自然會引發公眾的疑慮。此外,工務部門在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主動、不系統、不科學的問題。 最後,廉署報告建議,行政當局須盡快宣告25年期限已經屆滿的批地失效,同時在具備條件時檢討有關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及時、完整、準確地向社會發放有關訊息,加強決策的透明度,強化公眾及輿論監督。工務部門須增強在土地管理工作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科學、有效的方式管理澳門特區最為珍貴的土地資源。 關於調查報告的詳細內容,可登入廉政公署的網站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