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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員:“海一居事件”不屬《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

廉政專員張永春見傳媒

廉政專員張永春今(20)日表示,《土地法》中嚴謹規範了公共利益的特定要求,根據廉政公署向政府提供的法律技術意見,“海一居事件”的性質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他重申,特區政府協助購買海一居樓花人士,前提必須要依法辦事。 張永春早上出席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六周年招待酒會,就“海一居事件”接受傳媒訪問。張永春表示,政府早前就“海一居事件”徵詢廉政公署意見,署方回覆的法律技術意見認為,“海一居事件”中涉及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等因素,這些也屬於公共利益。然而,《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所指有利於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定義相對狹窄,訂定了何種公共利益才可以將土地轄免公開競投,而“海一居事件”中涉及的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這些公共利益,並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要求。 張永春重申,特區政府處理“海一居事件”和協助購買樓花人士,前提是必須依法辦事;至於議員對《土地法》的言論,張永春表示不作評論。 另外,行政長官早前批示廉政公署對16幅土地進行獨立調查,張永春稱,目前已完成調查工作,並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報告,預料下周可公佈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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