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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法務公庫是在法務局範圍內運作的、具有法律人格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為配合法務局的職能轉移和合併,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因應法務局少年感化院及社會重返廳將分別納入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草案建議刪除由法務公庫負擔有關方面的開支。 第二,因應法務局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合併,草案建議,現時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負擔的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開支,交由法務公庫負擔。 第三,法務公庫根據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法務局之組織及運作》及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分別為司法援助委員會、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及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負擔開支。因此,草案建議,明確有關組織的開支由法務公庫負擔。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