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新建、重建、改建、修葺或漏載紀錄房屋的所有人(業主)。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M/1格式「樓宇登記」;
- M/1格式附件「獨立單位登記」;
- M/2格式「業主認別登記」;
-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由市政署發出的門牌證明書正本或鑑證本;
-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證明書正本或鑑證本,內須有:
− 使用准照;
− 樓宇圖則;
− 獨立單位說明書;
− 技術資料表。
必須出示文件:
固定資產所有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辨理時間 :
- 直至給予入住准照或佔用准照翌月底前;
- 若發出准照前樓宇已被佔用,需在佔用的翌月或若屬房屋重建者,竣工後之翌月,遞交申報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當有多位業主時,每位共同業主均須遞交一份M/2格式聲明書「業主認別登記」;
- 倘在登記時,交表人沒持有由市政署發出的門牌證明書或土地工務局發出的證明書,登記被視為臨時登記,直至交表人補交欠缺文件為止。
罰則 :
- 欠交申報書或申報書內資料不正確,科處罰款澳門幣1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加至兩倍。違例人在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的違例相同的違犯時,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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