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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雜項通知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為了稅務效力而需要通知有關事實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M/10格式申報書「雜項通知」;
  2. 申報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若申報人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3. 取消房屋紀錄之登記亦須遞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拆卸工程准照;
  4. 取消租約申報應附同具說服力的證明文件,如:取消租約協議、退回按金憑據等。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時間:

根據通知之類別:

  1. 更改通訊地址:當更改通訊地址時,須立即作出通知;
  2. 接收稅務訊息:當有意透過流動電話及/或電郵接收稅務短訊時,應作出通知;
  3. 取消租約:房屋終止租賃時應儘速向本局申報;
  4. 取消或停止登記:當樓宇完成拆卸工程後,須作出通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罰則 :

  1.  沒有遞交申報書、申報書內資料不正確或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幣1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加至兩倍。違例人在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的違例相同的違犯時,概視為再犯;
  3.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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