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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申請豁免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行政公益法人及經宣告的公益法人,但須遵守有關宣告或法律的規定及限制;
  2.  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團或組織,但以所擁有的符合其宗旨的房屋為限;
  3.  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領事代表處,但以供代表處設施用的房屋及有互惠對待的情況為限;
  4.  經營任何工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以專供其工業場所的設施及工作用的非租賃樓宇為限;
  5.  非牟利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供任何教育階段的設施用的房屋為限。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人應遞交 M/1格式M/1格式附件M/2格式申報書,並附同作為依據的事實的充分證據。
  2.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費用(或稅項):

其他豁免:

  1.  新建的居住及/或商業樓宇,以及經改良或擴建的樓宇,其工程價值根據估定至少相當於該樓宇時值 50%者,該等樓宇的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門市為 4年,在海島市則為 6年;
  2.  新建不動產供開設工業單位或工場用者的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門市為 5年,在海島市則為 10年;
  3.  上述1項及2項所指的豁免期,以土地工務局發出有關建築物入住或佔用准照的次月起計算。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備注事項: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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