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前,當時的澳葡政府於1999年4月與澳門有線電視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澳門有線電視)簽訂了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而當時並未有確保自上述期間起,終止公共天線服務商所提供的電視服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特區政府在市民接收電視頻道的權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致力解決澳門有線電視與公共天線服務商之間所存在的問題和爭議。 澳門有線電視以取得相關服務的專營權為由,向仲裁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特區政府因沒有履行合約而作出賠償。仲裁法院作出裁決時認為,基於公共天線服務商提供電視服務屬違法行為,特區政府應阻止其提供有關服務,因此裁定澳門有線電視有權收取相當於二億澳門幣的賠償。 就有關決定檢察院曾經提出上訴,但所提出的理據並沒有得到中級法院接納。基於此,特區政府履行仲裁法院的裁決,已繳付所訂定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