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對某團體書面聽證事宜之查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說明如下: 1. 個資辦在處理任何個案卷宗時,均會按每項要件進行分析,當中包括分析是否具處理資料的正當性問題。個資辦向該團體發出書面聽證公函,其中提及如團體是在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資料,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必須指出,按當時資料顯示,如屬資料當事人主動提供個人資料的情況,則未見有人在被脅迫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故此書面聽證公函所指有關情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僅表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個人資料處理的正當性條件,並不能因此推論相關活動所收集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 此外,個資辦已於2014年8月24日發出新聞稿,指出在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下,並沒有設立公民投票制度,法律也沒有賦予任何團體在澳門特區舉辦“民間公投”的權利。因此,該團體基於“民間公投”目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處理的目的並不正當。個資辦重申,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訂定的原則,處理資料的目的必須正當。 3. 至於有關公函之標的,為依法通知行為人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可被個資辦科處罰款一事,按《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定就有關涉嫌違法行為以書面方式表明意見,並非個資辦之最終決定。由於上述個案的調查程序仍在進行中,現正處於聽證階段,故個資辦不宜作進一步評論。 4. 個資辦會一如既往,依法辦事,負起監察、協調《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遵守和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