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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個人自攜入境澳門煙草產品數量


行政長官今天簽署批示,修改個人自攜入境本澳煙草產品數量分別為香煙19支或雪茄1支或其他煙草製品25克。 為配合第5/2011號法律 《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控煙政策工作,除調升煙草稅外,收緊個人自攜煙草產品數量亦為其中一項有效控制煙草需求的措施。有鑑於增加煙草消費稅後,本澳香煙零售價與未完稅價格出現較大差距,為避免市民由其他地區攜帶香煙回澳出售,通過行政長官批示,下調煙草產品入境自攜量,亦有利遏止未完稅香煙流入本澳,長遠有助增加控煙的成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9條第5款的規定,修改個人自用或消費的入境免申報香煙數量為19支或雪茄1支或其他煙草製品為25克;每人每日攜帶的總重量相應收緊至不超過25克。 為有效控制調升煙稅及收緊煙草產品自攜量可能誘發的不法煙草交易,澳門海關將全力配合相關政策的實施,嚴厲執法堵截私煙活動,以遏止私煙流入本地市場,並保持與經濟局緊密溝通和進行必要的聯合行動。 上述行政長官批示將於7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自公佈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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