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5日)在初級法院審理的一宗汽車超速案件中,檢察官發現違例者和一名證人提供不實聲明,於是建議並得到法官批准,將該兩人以涉嫌袒護他人罪移送檢察院偵辦。 事發於2015年9月10日,一輛汽車在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隧道出口超速,時速為110公里,但上述路段限速60公里。 在昨天庭審過程中,陳姓涉嫌者無法說出事件發生的時間,汽車品牌、型號和顏色等相關細節,經庭上司法官一番盤問後,陳姓涉嫌者供認,去年大約10月,其李姓丈夫指使她為他人頂替,並由真正的駕駛者陪同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以陳姓女子名義向警方承認為駕駛者和繳付超速罰金,接著再被安排昨日出庭以便接受停牌處罰。以證人身份出席庭審的李姓男子(為陳姓女子丈夫)供認,在一次卡拉OK場合中獲悉一名男子想找人頂替一宗超速,李姓男子表示自己妻子從沒有交通違例紀錄,可以頂替,遂指示其妻子頂替。當天他們三人一起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繳付罰金,罰款由真正駕駛者支付。 陳姓女子及李姓男子因串謀頂包協助他人逃避法律責任,以涉嫌袒護他人被拘留,並當即移送檢察院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