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與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而推出的“201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已透過第17/2016號行政法規公佈,並於6月14日生效。計劃將於今年7月正式實施,分別向特區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派發9,000澳門元及5,400澳門元。 現金分享受惠對象包括以下4類人士: 1. 於201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均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2. 於2015年12月31日未滿5歲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者,只要領取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的款項。 3. 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生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只要出示相關文件,適當證明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回澳辦理以舊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倘已遞交該等文件且去年亦領取了現金分享款項的居民,社工局獲授權可豁免該等人士再遞交有關證明,並根據受惠人去年遞交相關文件分析,經斷定毋須遞交新證據後,受惠人可領取本年度現金分享款項。 4. 凡符合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因死亡而未領取現金分享款項者,可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清算及分割遺產前負責管理遺產的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申請領取。 現金發放主要透過銀行轉帳及郵寄劃線支票方式為之。當局將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向以下人士發放款項:領取社會工作局援助金、殘疾津貼及敬老金的人士;領取大專助學金的人士;領取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及領取專業發展津貼的教學人員;領取退休及撫卹金人士;公共行政部門人員;曾以銀行轉帳方式收取由財政局發放的退稅金或其他給付金的人士。 其餘合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通過郵寄方式寄送劃線支票,其中未滿18歲的受益人,相關支票可存入其父母的銀行帳戶內。此外,符合發放條件但未能以上述方式領取現金分享款項的人士、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罰者,其現金分享款項的給付事宜由社會工作局處理。 行政法規又規定,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款項承擔;為現金分享計劃而設的撥款由財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