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首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會

首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會

特區政府於今(11)日舉行首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會,聽取行政長官屬下及行政法務範疇的諮詢組織成員、法律團體及公務人員團體代表的意見。 首場諮詢會晚上8時假澳門旅遊活動中心舉行,由行政法務司陳海帆司長主持,廉政公署林智龍助理專員、行政公職局高炳坤局長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趙向陽顧問出席。 陳海帆司長在會上表示,希望透過諮詢和討論,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凝聚更大共識和智慧。透過完善法律規定,讓選舉活動能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爲2017年立法會選舉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礎。 高炳坤局長介紹諮詢內容時表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修訂建議,包括:(1)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2)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3)改善選舉組織工作;(4) 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 林智龍助理專員進一步指出,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仍未對法人觸犯選舉罪行而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建議訂定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另外,建議明確規定不論有關事實在澳門特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來自14個諮詢委員會及25個社團約100人出席了諮詢會,其中12人發言。與會者普遍認同今次諮詢文件提出的完善方向,認為有助選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原則,但同時要明確操作及執行細節,加強宣傳說明,達致防範於未然,讓完善建議達致應有的效果。 高炳坤局長回應與會者的意見時表示,建議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透過申報制度,明確只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才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而引入核數要求及重新檢討開支限額,目的是確保帳目審核的質量及公正性,加強規範及提高嚴謹性。 對於行賄人被定罪會否將責任追究當選議員,林智龍助理專員表示,如果立法議員一旦被法院判定觸犯刑事罪行,《議員章程》已有處理規定,須承擔相關責任。至於社團在競選宣傳期間的福利活動,若要構成賄選行為,必須證明為有關活動是以促使某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目的。 諮詢期由5月7日至6月5日,期間將為不同界別及公眾舉辦諮詢會。下一場諮詢會的對象是經濟財政及運輸工務範疇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工商金融界及專業界團體代表。 此外,將於5月18日晚上8時至10時在科學館會議廳舉行公眾諮詢會,名額為350人。報名時間為5月12日至16日,請於指定期間內報名。報名時必須提供姓名和聯絡電話,並說明是否發言。發言時間按報名情況安排,已報名發言但未及發言者,歡迎提交書面意見。報名方式如下: 網頁:www.elections.gov.mo 傳真:8987 0898、8987 0899 親身或電話:(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 行政公職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 8987 1367、8987 1365 諮詢文件已上載至www.elections.gov.mo,除諮詢會外,市民可於諮詢期間透過指定方式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