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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律草案。 為了進一步滿足廣大市民對公證服務的需求,以及進一步提升公證服務的素質,故此有需要開展私人公證員的培訓,以適當增加私人公證員的數目以及完善相關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修改私人公證員的入職規則。 鑑於私人公證員須充分掌握澳門特區的各個法律範疇和接受適當的培訓,因此,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區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同時,由於擔任私人公證員須具有獨立性及公正無私的品德,法案規定,投考人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狀況。 另外,考慮到登記官在登記及公證範疇的法律技能和接受的培訓與公共公證員並無差別,為了讓合資格的登記官同樣能執行私人公證員職務,法案建議,曾在澳門特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的職務至少連續五年,且未因強迫退休或撤職而終止職務,並因曾執行該職務而獲豁免進行律師實習的律師,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只要提出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第二,修改開考制度、開考程序及培訓內容。 考慮到登記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案建議增加“登記法”作為培訓課程的授課內容,並相應把培訓課程節數由至少五十節增加為至少七十五節。 法案建議,開考通告內應訂明有關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具條件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投考人如不在法定期間就職,其空缺由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次序緊接的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填補;私人公證員入職培訓課程有效期為三年,經法務局提出具理據的建議,得以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在培訓課程有效期內遇有關職位出缺時,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可按評核排名次序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第三,過渡規定。 法案規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完全適用於在該通則生效前曾修讀私人公證員入職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利害關係人。曾修讀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如從未就職為私人公證員,可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在法務局局長面前就職,否則有關權利失效,但不影響其日後重新修讀培訓課程。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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