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政府修訂零售鮮活食品發牌限制以保障市民權益


為擴展鮮活食品零售市場,令食品價格更具競爭力,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行政法規草案,廢止澳門半島內街市服務半徑範圍內禁售魚、肉等的規定。民政總署認為相關修訂可擴大市場供應,讓市民有更多元化的選擇,同時提高行業及產品的競爭性,有助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隨着近年經濟發展、居民生活方式改變,現時街市的運作模式實難以滿足不同層面居民對鮮活食品的購買需求,開放鮮活食品零售市場可有助擴展銷售渠道,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方便不同上下班時間的各行業市民購買鮮活食品。同時,透過開放更多經營者進入鮮活食品零售市場,能有助帶動食品價格更具競爭性,維護廣大居民消費者的權益。 現時,街市攤檔承租人除享有豁免租金及免繳納牌稅等優惠措施外,民政總署亦負責街市之設置、建造、保養、管理、清潔、保安及保險費用等開支,減少了街市攤檔部分之營運成本,對其經營已有一定幫助。對於日後街外店舖如須申請出售鮮活食品,其店內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及食物衛生均須符合既定之條件,以及須遵守《食品安全法》、《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等法律之規定,經綜合評估方可獲發出牌照,其後亦會受到民署嚴格監管。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