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都市更新政策和相關工作,特區政府制訂了《都市更新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訂定委員會及相關專責小組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 草案規定,都市更新委員會為諮詢機關,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委員會負責就一切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尤其是對都市更新領域的策略以及法規、規章草案發表意見、促進研究及提出方案、建議。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最多二十七名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擔任。委員會委員包括一名行政法務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保安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社會文化司施政領域的代表、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房屋局局長或其代表,以及最多二十一名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公認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草案規定,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委員會每年舉行六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最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和發表意見。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經主席建議,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並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在有關成員中選出。草案也規定,為開展專項研究,委員會可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 草案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款項支付。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