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於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中,在無被選資格的條文內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條款。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28)日解釋,引入有關條款有助進一步完善法制建設,防範日後可能發生的情況。 陳海帆早上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她在會議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了解釋,說明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這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士的一個條件和要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基本一致,現時澳門特區政府亦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既然全國人大作出了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範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選舉法修法內容;這並非中央的要求。 修改後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對於參選人士的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法案中沒有設置追溯期,若參選人士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倘參選人士對於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 陳海帆指,特區成立之初,制定相關法律時並未預視會有立法議員參選另一個國家議員的情況,所以後來當發生有關情況時,特區卻沒有現行制度規範,難以作出應對,因此,現時冀完善制度建設,應對日後可能發生狀況。 此外,政府亦建議在法案中,撤銷助選人制度的條文。陳海帆稱,政府經過與立法會常設委員會討論,包括在技術層面的討論,認為助選人制度存在很多爭議,因此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撤銷助選人制度。但法案中保持了監控選舉活動經費的立法原意,透過競選活動和非競選活動的申報措施,繼續監管競選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