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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行政法規草案


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食品營養是維持人體新陳代謝及修復組織以保持健康必不可少的元素。按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所作的定義,“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而“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或液態狀的母乳替代品。如果哺乳不可行,嬰兒配方食品便是嬰兒出生後至可開始輔食餵養之前,唯一能滿足其營養需求的食品。由於未開始添加輔食的嬰兒無法從其他食品中獲取營養,因此,應對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安全性及充分性進行規管,以確保其中所含營養成分的種類、含量及比例恰當,並能滿足嬰兒正常營養需求,從而保障其健康成長。 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行政法規草案。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已充分考慮了食品法典委員會、產品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以配合國際及本地情況,並確保不會對嬰兒配方食品供應構成影響及避免貿易障礙等問題。 草案從能量值、營養成分的含量以及營養成分的比例三方面訂定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以保障嬰兒健康成長;草案不適用於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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