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法律草案。 “規範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本地區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之編製,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之財政活動之監察”的第41/83/M號法令生效逾三十二年,雖歷經修改,然而現時已未能回應社會形勢的發展及需要。因此,經諮詢公眾和專業團體的意見,特區政府制定了《預算綱要法》法律草案,旨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下加強公共財政預算的管理,增加政府財政運作的透明度,更好配合社會的監督,為社會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預算綱要法》法案訂定了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組織、公佈、修改和執行的原則及規則,以及訂立了有關編製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相關的預算責任及預算監察的規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重訂及增加若干重要原則 法案重訂了預算的“年度性”、“整體性”、“不扺銷”、“不指定用途”和“分類列明”五項原則及規則,新增了“預算透明度”、“預算平衡”、“可持續性”、“會計制度”和“效益、經濟及效率”五項原則及規則。 第二,編製預算方面 法案規定,特區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目標,並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預算年度的預算收支預測而編製每年度財政預算案,並須於每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提交翌年的財政預算提案。 對於跨年度開支預算,法案規定特區政府應向立法會提供以下資訊性資料,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從而更深入、適時及有效的監督特區公共財政事務:各項目的預計或估算總負擔、有關預算年度的負擔份額及完成執行為止的餘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 另外,法案建議用作支付有關預算執行年度期間撥款不足或未預計開支的備用撥款,其金額不可高於有關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三。 第三,預算執行方面 法案規定,預算執行時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會收益及效益的原則。任何收入如未在預算項目中登錄,均不得結算或徵收。不得承擔、許可和結算屬下列情況的任何開支:未在相關的預算撥款中作適當分類列明和預留;不符合按效益、經濟及效率規則所定的妥善管理財政的要求。 為跟進預算執行和加強監察,法案規定,特區政府須最遲於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會送交截止至該年六月三十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立法會送交《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的預算執行報告。 第四,預算修改方面 法案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的組織、不同的章目和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之間調撥,以確保預留的預算得以“專款專用”。法案也規定,如預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區財政預算任一組成部分的總開支金額,應編製有關財政預算提案並提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 法案倘獲得通過,有關“中期執行報告”、“季度投資計劃執行報告”及“專款專用”的預算修改規定將於法案預計生效的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