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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9月1日起正式生效

動物保護法講解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將於九月一日生效,法律對動物的飼養、管理、售賣,以及利用動物作公開展覽及科學應用都有具體規範。為加強本澳市民及各界對法律的認識,在有關法律生效前,民署已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民署於法律通過至今一個多月以來,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工作,舉辦了多場面向本澳市民、各相關業界、社團及政府機構的講解會,向與會者講解法律內容及解答提問,亦透過特區政府入口網頁、民署網頁、本澳中葡文電台及電視廣告、報章雜誌、戶外宣傳橫額、巴士媒體廣告、樓宇電視廣告、網絡社交平台等不同渠道宣傳《動物保護法》的訊息。 《動物保護法》對動物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確的規範,訂明了一系列的禁止行為,其中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新法亦規定飼主須為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馬,以及競賽動物領取由民署發出的准照,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而飼主亦須履行法定的義務,為動物提供妥善的照顧,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及其他動物。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須使用鏈帶牽引,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若犬隻體重達二十三公斤或以上,或民署認為屬危險的犬隻,則尚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違者可被罰款澳門幣四千至兩萬元。遺失已領有准照的動物,准照持有人亦須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民署,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若遺棄動物可被罰款澳門幣兩萬至十萬元。 而於特定場所(如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必須絕育,並應設有阻隔設施或以鏈帶牽制犬隻,防止犬隻自行出入公共地方,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兩千元。但凡放生動物、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將動物作科學應用,均須先取得民署許可,否則即屬違法。 此外,新法律設有過渡規定,於《動物保護法》生效前已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而自《動物保護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如犬隻已滿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月齡,其所有人領取准照的義務會獲得豁免;同時,於過渡期內亦豁免了飼主為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佩戴口罩的義務、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許可的義務、將動物作科學應用須獲許可的義務。 民署期望法律生效後,能進一步提高市民更加愛護動物的意識,彰顯社會保護動物的目的。民署將持續推進相關法律的普法教育工作,深入社區向市民傳遞正確法律訊息,除早前舉行講解會外,將在塔石廣場及氹仔花城公園側設置流動展覽車,介紹法律重點內容;並將於九月十日在塔石廣場舉行《動物保護法》法律推廣日活動,當日除有表演節目及攤位外,活動更將設有法律人員駐場解答法律問題,讓市民透過活動更進一步認識法律的具體內容。 民署製作了《動物保護法》圖文包https://www.iacm.gov.mo/canil/pdf.pdf供下載,透過簡要的說明方便市民了解相關條例及罰則。有關法津詳細資訊,可瀏覽民署《動物保護法》專頁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 或致電民署市民服務熱線2833767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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