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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局監察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燃料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進一步規管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

為保障空氣質素,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環境保護局過去一直嚴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之規定,監察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總含硫量。局方於2016年5月17日及18日,在澳門、氹仔、路環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庫,共抽取了二十個車用輕柴油樣本送專業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顯示上述樣本中的總含硫量介乎於0.0007%至0.0009%之間,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0.005%的規定。 特區政府已於2016年6月13日公佈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須符合相當於歐盟V期的車用燃料標準,上述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在一百八十日過渡期內,有關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亦須符合法規規定的過渡標準。藉此進一步減少車輛尾氣造成的空氣污染,從而更好地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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