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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局續推“電子商務推廣(應用B2C平台)鼓勵措施”並修訂條款


為推動澳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鼓勵澳門企業利用“互聯網”及“互聯網+”的推廣及銷售模式開拓市場,透過電商平台達成更多交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去年6月推出“電子商務推廣(應用B2C平台)鼓勵措施”(簡稱“措施”),並試行一年。為鼓勵更多澳門企業利用電商平台開拓市場,同時配合市場發展持續優化“措施”,貿促局將繼續推行“措施”一年,並對條款及細則作出修訂,包括明確“措施"細則、修訂申請資格及新增提交產品聲明書要求等,新修訂條款及細則已於本年6月7日起實施。

明確“措施"細則

本地企業若選擇使用貿促局“認可B2C電商平台”所提供的指定服務項目來推廣業務,貿促局將對獲批企業作出資助,尤其鼓勵“澳門製造”、“澳門品牌”及代理葡語國家產品的企業。另外,是次修訂對“資助條件” 亦作出了更明確的說明,在貿促局“認可B2C電商平台”上批發或零售產品,尤其鼓勵具工業准照(或相同性質准照)之單位所製造的產品。

修訂申請資格及新增提交產品聲明書要求

在現行申請資格基礎上,新修訂“條款”規定申請者需在開業時登記從事之業務為產品的生產、貿易、批發或零售,倘申請者在開業登記時非為從事上述業務,則需於提出申請時已增加及從事相關業務滿1年,藉此鼓勵申請者累積相關業務經驗,更有效利用“措施”之支援拓展業務。此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鼓勵申請者了解從事業務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及權益,申請者需提交產品聲明書,聲明在電商平台上推廣及銷售的產品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

新修訂條款已上載至貿促局網站(www.ipim.gov.mo),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8728212或電郵至smec@ipim.gov.mo查詢,亦可於辦公時間親臨貿促局位於中土大廈19樓的中小企服務中心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