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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定出跟進重複提名的處理方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24)日舉行工作會議,討論了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的問題及處理方式。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向傳媒說明重複提名的事宜,並表示選管會擬於下周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作出了解,以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

對於早前提及的重複提名個案,選管會認為行為人可能涉及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150條(重複參選)及第144條的規定。

同時,選管會注意到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唐曉峰指,按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他認為,選管會之前討論相關個案時,未有對條文的中、葡文版本作深入比對,選管會就此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至於是否要修改選舉法的中文版本,他表示,修法並非選管會的法定權限,但依照選舉法規定,選管會須於選舉後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需改善之建議,屆時將包括提議改善現時法律條文出現的問題。

對於上周發現涉及重複提名的兩宗個案,唐曉峰稱,選管會計劃於下周約見涉及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了解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又或是否因法律中、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異問題,而令選民出現認知上的錯誤。

他補充,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如果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察局作進一步調查。他指,若往後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案出現,也會以同樣的處理方式跟進。

他重申,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此乃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選民如決定簽署支持組成某提名委員會,亦即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隨後為該組織作出競選行為。因此,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此外,對於傳媒問及懷疑有人透過社交媒體作出賄選行為,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已收到相關資訊,並與廉政公署進行了溝通,廉署將作進一步跟進。他又提醒,按照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換取提名,同樣屬賄選行為,如罪成,行賄人可被判最高五年徒刑,而收取利益人士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他又補充,現今資訊科技發達,任何人均難以作出全面監管,因此亦有賴市民向選管會或廉署舉報,提供資料。選管會一發現或收到懷疑違規情況,必定即時跟進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