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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認同審計報告意見 積極改進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工作


民政總署認同及接受審計署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及建議,民署將檢討不足並通過各項改善措施,積極改進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工作。

針對過往處理道路工程准照工作的不足,現已全面落實在電子系統上進行協調和管理。民署現時採用的“坑道工程准照申請系統”具有同時檢視多個准照資料的功能,便於處理各專營公司申請資料,加強協調能力,從而避免重複開挖。透過系統能夠直接了解各地盤施工位置、施工狀況(未開展、進行中、已完成、停工)、施工範圍等資訊,改善了過往准照審批、工程監控上資訊的不足和完整性,相信透過系統和資料庫內容的更新,能夠改進道路工程的協調和管理。

民署亦將在道路工程協調及監督兩方面作優化改進。在道路工程協調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和運輸工務司司長及屬下部門,已就道路工程開挖及交通安排在審批流程和監管執行上的優化進行協調,未來民署會細化工作指引,將施工位置的交通、行人通行等因素納入每項開挖工程範圍的考量,並要求准照申請文件要附有交通事務局之意見,以提高判斷施工影響範圍和工程日數的準確性。

在每周協調會議上將會調動資源優先開展預審程序,要求各公共事業單位每周提出合理數量的施工申請,對短期內未具施工條件的申請作出限制,加強監督未按時動工工程,並會透過溝通避免各公共事業單位兩年內出現重複開挖的情況。此外,對擬在開挖中道路工程一併施工的申請,嚴格審視其必要性,以免在同一位置長時期進行施工。

有關涉及重複開挖的情況,對個別涉及公共利益的因素,必須作出特別考量,報告中指出東望洋新街道路工程個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澳道路工程所面對兩年內重複開挖的情況,為顧及公共利益,多項道路工程的開挖必須及時。如在審計2014年及2015年間,兩座新大廈先後落成的基礎設施接駁、愕街自動步行系統公共工程興建前後而進行的地下管線接駁、巴士站遷移、電網擴容等;各項工程期間更要配合交通通行及考慮行人安全等,如同一道路的兩側行人道及車道不能同時施工,須分階段進行下而令東望洋新街道路工程項目數及工期的增加。

同時,基於城市發展需要,部分道路的重複開挖情況實在難以避免,如水管爆裂須進行緊急搶修、社區發展而擴充電網等的開挖坑道申請、新建大廈接駁街渠、老舊大廈塞渠滲漏重新接駁街渠、新電訊營運商舖設網絡的需要等,亦有可能出現重複開挖之情況。另外,部份在不同道路進行的開挖工程,較常在兩個路段間出現難以避免的重合交叉施工點,由於上述種種原因在2014年至2015年間總共出現重複開挖數的項目則有97宗,而該兩年總動工的道路工程數目為3,458宗,重複開挖率為2.8%。另審計報告所列舉9個重複開挖例子中,其中7個重複開挖個案的範圍只得一個交叉施工點,以往本署並不視之為重複開挖,而為配合審計標準,日後將進一步加強協調及施工申請的審核,盡量避免出現有關狀況。

在道路工程的監督方面,民署將嚴格要求申請者提交更具體的施工計劃,包括人力資源和施工器械等資料作為審批依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按進度施工。重新審視施工進度的監管機制,統一及完善監管工程的工作程序、標準以及工程日數的計算方式。在2014年至2015年間出現工程延誤個案為189宗,工程延誤率為5.47%,以往容許事後補辦工程准照續期申請,是基於部分工程是因交通安排、不可預料的狀況令工程量增加而導致延誤,由於坑道工程影響道路正常使用,為免行政程序令工程中斷,增加對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作出的特別安排,未來准照續期必須具備充足理據,透過細化審批準則,訂立更清晰的標準和審批要求,以強化准照的審批和監管。

另外,以往稽查在日常工程巡查中,需要記錄各工程實際狀況,大量文書記需要人手填寫,工程量過多未能即日完成所有記錄,部分需作事後補全,這對記錄的準確性易構成影響。現時稽查記錄已實行電子化處理,可籍由個人電腦、利用平板電腦的移動裝置,於系統查看工程位置(電子地圖)、範圍及各項資料,並根據現場工程進度輸入工程之施工質量、天氣狀況、工程人數、臨時交通措施及物料放置等資料,上傳至系統供查閱和審批,提高了稽查監管道路的效率和效益。同時,民署會加強人員培訓,定期抽查稽查記錄等措施,完善巡查工作。而對審計報告內發現部份稽查記錄出現不正常的情況,已對相關人員進行調職並開展紀律程序。

民署感謝審計署提出之寶貴意見及建議,將持續檢視道路工程協調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強化公共部門及公共事業單位的溝通協調,完善各項協調及監管機制,優化系統之監察能力,增加准照逾期預警、工期計算等功能,從而提高道路工程協調管理的工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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