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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管理局高度關注本澳有保險公司涉嫌圍標的報導


就近日鄰近地區有媒體報導本澳有保險公司涉嫌圍標的問題,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出,雖然至今未有收到招標實體的任何投訴及查詢,但已就相關報導展開適當跟進,約見了保險業界,重申必須遵守現行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的投標行為雖屬招標實體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商業行為,但《商法典》第153至173 條明確禁止一切阻止競爭、違背競爭規則、限制競爭的做法,一切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的競爭行為等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害人可就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須賠償所引致損失。

另外,如屬澳門特區行政當局的招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程序》第38條c項規定,如很大程度上可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判給人有權不作判給。

此外,按第27/97/M號法例《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120條的規定,如保險公司不遵守本法規之規定、又或不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之通告或通知內所載之施行規定,以及影響保險業務正常運作條件或對該情況製造假象之作為或不作為,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根據第121條的規定,按其嚴重性,以罰款、中止行政管理機關或具有同等職能之其他機關六個月至五年、暫時部分或全部中止為經營保險業務而發給之許可或廢止為經營保險業務而發給之許可,對保險公司進行處罰。因此,對於保險公司的不法行為,《保險活動管制法例》已制定相關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