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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20)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進一步妥善推動海域管理及發展。

國務院令第665號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澳門特區海域面積自2015年12月20日起明確為85平方公里。2016年6月,特區政府成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跨部門內部統籌委員會,同時亦推動開展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的研究工作。

為進一步妥善推動海域管理及發展,行政長官作出第57/2017號批示,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包括:檢視海域管理情況;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專項計劃的編制及執行,以制定有關政策;推動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

該委員會隸屬行政長官,並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5名司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助理海關關長、新聞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經濟局局長、勞工事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旅遊局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顧問各一人,政策研究室代表兩人和助理發言人。

根據批示,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如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家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