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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有困難人士索取病歷副本可申請豁免收費


衛生局表示,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訂定就診者有權獲取與其病情有關的資訊,並可透過有償的方式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病歷副本,而提供病歷副本的收費已透過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根據批示內容,病歷副本收費訂定了上限金額,病歷文件每頁A4黑白複印本不超過10頁,每頁收費不超過10元,超過10頁者,則每頁收費不超過3元。上述批示訂定的目的,主要為公、私營醫療服務提供者就收費標準訂定規範,不能超過有關收費標準;以防範醫療服務提供者提高收費價格,令就診者的資訊權受到損害,但另一方面亦考慮到病歷屬敏感資料,醫療服務提供者需要嚴謹處理有關病歷複印的工序,故對提供病歷副本收取一定金額的成本費用,實屬合理。

此外,根據第9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亦訂定了衛生局提供病歷副本的收費表,有關收費標準與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上限收費一致,主要考慮到政府應合理使用公帑,正如前所述,病歷不是普通文件,需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處理有關病歷的複印工作,若收費過低或不收費用,將可能出現濫用情況。故此,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實屬有其必要性。再者,對於有經濟有困難的人士(例如持有收取社工局經濟援助證明),政府已有機制豁免費用,有關人士可申請豁免醫療事故鑑定或病歷副本複印費用。

值得指出的是,病人是難以透過病歷副本了解病情的,因病歷以英文書寫,專業用語即使譯成中葡文一般人也難以明白。而申請病歷副本目的是配合申請鑑定的法律規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第13條第3款),又或用以證明曾進行哪些化驗或檢查(例如驗血、照肺、CT等);如果患者想詳細了解病情,最佳選擇是諮詢醫護人員或透過醫生編製醫療報告(可要求中葡翻譯)反而更能了解病情,因該報告會以清楚易明的方式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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