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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的准照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准照中止或取消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1. 中止或取消准照申請書
  2. 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3. 准照正本;
  4. 如屬下列情況,則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如准照遺失,須連同由權限當局發出之准照遺失聲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2. 如持牌人已故,須連同死亡證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

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2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准照之中止或取消之結果(不包括郵遞或領取時間)。(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中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 申請人須移除醫務所之招牌(如適用);
  3. 取消准照的申請人,須自簽收取消准照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病歷交予就診者或移交至醫務活動牌照處,具體詳情可參閱《醫療服務提供者終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倘若申請人在法人醫療機構執業,病歷由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則只須填寫由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並須按照上述所指期限向醫務活動牌照處提交。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郵寄領取。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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