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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對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場所發出執照。

服務對象

擬開設診所、綜合診所、衛生所、護理中心、診斷中心、治療中心、康復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及放射實驗室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出執照之要件為:

  1. 申請人須居住於澳門,或法人住所須設於澳門,且經合法設立;
  2. 根據本法規之規定,於有關場所擔任技術指導職務之人士及欲提供衛生護理服務之人士或擔任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助理技術員職務之人士,須於衛生局登錄;
  3. 設於場所內之設施及設備須具備從事業務所需之適當條件,且符合衛生局定出之規則及關於工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及健康狀況之現行規定。

服務結果

衛生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發出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電話:(853 ) 2871 3734 / (853 ) 2871 3735

傳真:(853 ) 2871 2035

電郵:dl@ssm.gov.mo

網址:http://www.ssm.gov.mo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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