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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運輸工務司司長兩項勒遷土地的決定


近日,中級法院再駁回兩宗土地承批公司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勒令清空相關土地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

涉案的兩幅土地分別是澳門集美搪瓷不銹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承批的一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V2地段、面積2,637平方米的土地和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承批的一幅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8地段、面積3,177平方米的土地。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5月15日,行政長官通過批示宣告這兩幅土地的批給失效。此後,運輸工務司司長先後於2016年2月3日和2015年8月17日作出批示,命令上述兩間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清空相關土地。

兩公司不服,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勒遷令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相關理由綜述如下:

關於欠缺事先聽證

兩上訴人提出作出勒遷的行政決定前未進行事先聽證的問題。

對此,合議庭指出,相關土地的批給在此前已經被行政長官宣告失效。根據《土地法》第179條的規定,勒遷是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的必然後果,上訴人知道或者說不能不知道自己將被勒遷,因此運輸工務司司長所作的行為是一項被限定的行為,對於上訴人來說不算是一項出其不意的決定。另外,即便認為勒遷令是在一個獨立的程序中作出的,也沒有必要進行聽證,因為在這個程序中並沒有採取任何調查措施,沒有增加任何能夠對行政當局的決定構成影響的新資料。因此所提的瑕疵不成立。

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

兩上訴人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命令勒遷的問題。

合議庭指出,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規定,行政長官得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各局長。同時該條第3款還規定,上指授權涵蓋有關公共機關本身職責事宜的決定。命令獲批土地被宣告失效的承批人勒遷就屬於這種情況,它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責。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整治土地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因此,命令相關勒遷的權限已經被授予了被上訴行為的作出者。所提出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不成立。

關於欠缺理由說明

集美提出行政決定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行為在土地工務運輸局2016年1月29日的建議書上作出,該建議書中詳述了勒遷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任何一個正常的行政相對人都能夠明白勒遷的理由。該瑕疵不成立。

關於違反公正無私原則

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此前曾作為工程師代表相關土地的原承批公司Fábrica de Artigos de Vestuários Estilo, Limitada負責該土地的規劃以及建築計劃的起草,因此在作出勒遷決定的行政程序中,他本應迴避。

合議庭指出,隨著相關土地的批給合同被第125/SATOP/99號批示修改以及批給衍生權利被轉讓,原承批公司所遞交的、由羅司長當時以工程師的身份負責起草的相關計劃已被自願放棄,從未被執行,而他所負責的工作也於2000年1月14日確定性終止。上訴人沒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令人有理由懷疑運輸工務司司長的無私或其行為的正直,更何況他的意見對於行政長官是否宣告相關土地的批給失效而言也沒有約束力,因此違反公正無私原則的指控不能成立。

關於完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集美提出勒遷的行政決定存有完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瑕疵。

合議庭指出,勒遷是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的正常及必然後果,是一項被限定的行為。在作出被限定行為的過程中,行政當局不能像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那樣,作出任何關於適當性或適宜性的判斷,因此這個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兩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勒遷兩幅土地的行政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232/2016號案和第839/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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