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收到多間傳媒就治安警察局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執勤涉及個人資料處理的事宜作出查詢,個資辦現就此統一說明如下:
治安警察局於2016年及於2017年先後兩次就隨身攝錄機的事宜向個資辦諮詢一般意見。考慮到事宜的重要性,個資辦特製作了第0003/P/2018/GPDP號意見書《關於治安警察局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執勤的使用守則中個人資料處理的事宜》。
為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有關的影像及聲音無疑將識別及記錄參與人士的身份及其實施的行為。即隨身攝錄機所攝錄到的影像或聲音,屬於個人資料,對其處理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就治安警察局所提供的隨身攝錄機使用守則,經個資辦分析後,建議重新編排使用設備的目的為:
(一)輔助執法,且僅可以用於以下情況:1.已發生或可預見發生的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及安寧的事件;2.人身、公共及私人財產正受到或將受到侵害之情況;3.正實施或預備實施犯罪的案發現場。
(二)監督及檢討警務人員執法過程,且僅可以用於警務人員執法過程受到威脅或對抗時之情況。
上述目的是與治安警察局作為處理個人資料的負責實體為履行其自身職責及任務,或活動直接相關。個資辦經分析後,現時並沒有發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個人資料處理的安全措施及資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此外,因隨身攝錄機涉及對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治安警察局已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於2018年3月2日向本辦公室通知有關事宜。
上述意見書的詳細內容 (中文版)已上載到個資辦網頁(www.gpdp.gov.mo)供公眾參閱,葡、英版本將於稍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