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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依法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及紀律程序


鑑於“天鴿”風災後,前氣象局長馮瑞權的退休問題及紀律程序,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為讓社會更清楚了解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及紀律程序,行政公職局、退休基金會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於4月11日舉行記者會,對有關制度作出解釋,並強調依法執行相關規定。

社會關注到當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時,應如何平衡官員的問責及其退休福利的問題,包括與之相關的紀律程序及退休福利制度。就此,行政長官已批示行政法務司司長成立工作小組進行研究,檢討領導及主管人員專有紀律制度或一般公務人員的紀律制度,以及相關的退休制度,並提交相關的法律及法規的建議方案,以便完善特區政府的官員問責制度。

在該工作小組進行研究的同時,為了讓社會更清楚了解現行的相關制度,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沙蓮達及行政公職局代局長曹錦俊在記者會上,分別介紹了現行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及紀律程序,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譚偉文亦有出席。

符合條件可向所屬部門遞交退休聲明

沙蓮達代主席表示,現行的退休、撫卹制度是一項公務人員退休保障計劃。參與計劃的人員及所屬部門均須每月共同作出供款。當人員符合退休條件,在終止擔任職務後可每月獲發放退休金,而退休金是以人員退休前的服務工齡及薪俸作為計算基礎。退休種類有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自願退休有兩種模式,分別為「聲明退休」及「申請退休」。「聲明退休」適用於滿30年工齡且年滿55歲的公務人員,當符合相關條件,可向所屬部門遞交退休聲明。而滿30年工齡但未滿55歲的公務人員,則可向所屬部門「申請退休」。

至於「聲明退休」的處理程序,她指出,部門收到公務人員的退休聲明後,須制作退休卷宗上呈報告。經審閱後,部門將有關卷宗送交退休基金會。退休基金會收到卷宗後,審查相關資料,包括退休金供款及服務年資等,確認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退休所需之條件。經核實相關資料後,向監督實體建議為有關人員訂定退休金金額。監督實體的批示摘錄會刊登在政府公報,隨後通知有關人員並正式發放退休金。

退休不影響紀律程序,已有被處分的相應後果

在紀律程序方面,曹錦俊代局長介紹時指出,公務人員必須對本身作出的違紀行為,向上級負上紀律責任。而違紀行為是指公務人員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的過錯事實。公務人員的退休或退休金的訂定程序,並不影響原有的紀律程序,兩者相互獨立,相關的紀律程序會繼續進行。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6條已明確規定了退休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如被科處停職、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的相應後果。

完善領導主管的管理制度,加強績效問責

他表示,為了配合整體問責制的檢討,特區政府將檢討有關公務人員紀律制度,和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尤其領導主管的法定職權及相應的特定責任。從能力與績效導向,推行公務人員管理的改革,特別會細化能力與評核要素,清晰對領導主管人員的能力要求。在加強對領導主管的問責的同時,促進人才的培養及領導主管人員的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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