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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公職人員自願退休申請遞交期限 冀提供處理彈性


特區政府正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當中建議經利害關係人適當說明理由,可免除自願退休的申請須於離職之日前最少90日遞交的限制。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30)日表示,該建議是為了提供彈性讓部門處理人員的退休申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目前正細則性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法案。現行《通則》中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自願退休申請應在利害關係人擬離職之日前最少提早90日遞交。

陳海帆出席公開活動回應傳媒時表示,政府經收集部門的意見,並考慮了各種情況後,對《通則》中自願退休申請的條文作出相關的修改建議,希望在人員退休不影響部門運作,部門又能短時間內處理好退休程序時,修法可提供彈性讓部門處理申請,例如相關人員基於健康或家庭理由等而希望盡快退休的情況。

她續指,修改的有關條文屬於程序性條文,而非實質性條文,並不影響人員的退休資格。她強調,修法的關鍵是檢討現時退休制度和紀律程序制度之間的關係,就此,政府會繼續聽取立法議員和社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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