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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安部隊人員於公眾假期工作制度


就日前有社團聲稱接獲保安部隊人員的反映,內容關於保安部隊輪班工作人員無法享受部分公眾假日的問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現作出回覆如下:

一、保安當局非常清楚人員的工作貢獻及瞭解人員的辛勞,但須明確指出的是,基於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工作特殊性質,有必要保持恆常運作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因此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必須遵循特別的工作制度,提供服務並享有特別的權利。

二、根據經第33/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3/2005號行政命令,以及經第19/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海關關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不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超時工作以及輪值工作等一般制度,上述人員可被要求提供每周時數超過44小時的工作,但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增補性報酬。故此,對於在公眾假期上班的情況,上述人員因其每月收取增補性報酬作為超時工作的補償而不再獲得補假,對於保安部隊或部門需輪值工作的一般公務人員如須提供工作,則依法可獲得補假。

三、對於在豁免上班日上班的情況,根據行政公職局2010年第1002110004/DIR號傳閱公函作出的指引,若公務人員須在某一豁免上班日提供服務,公共部門須為有關人員安排補假一天,具體免除上班日由部門領導與工作人員協商,倘該豁免工作日處於下半年,免除上班日可延至下一曆年執行。故此,保安部隊及部門的一般公務人員、收取增補性報酬的特別職程人員以及輪值工作人員,若需在豁免上班日工作,則可獲得上述免除上班的補償。

可見,保安司對於轄下各部隊及部門人員在非工作日提供服務的安排,一直嚴格遵照現行公職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行政公職局的指引,對上述提供服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償,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我們必須強調的是,上述收取增補性報酬的人員努力付出是有目共賭,但將來是否需要修改有關制度,使他們享有收取增補性報酬的同時,亦可獲得公眾假期補假等福利則需要社會共識,保安當局對此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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