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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界須確保有適當風險管理措施


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依法履行維護澳門特區金融安全和穩定的職責,嚴格落實“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鑒此,所有金融機構在提供任何獲許可的金融服務時,都必須做好風險管理。

根據《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規定及金管局向銀行發出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銀行有義務做好其商戶的盡職審查及持續監控,防止有人利用銷售終端(POS)機作違法行為。金管局強調,沒有禁止銀行與某類行業建立業務關係,只要求銀行具備適切及足夠的風險管理措施,便可為商戶的正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倘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現有不尋常或不合理的交易行為時,銀行需按其風險管理措施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終止與商戶的業務關係,以避免涉及不法行為。

現時澳門只有銀行、郵政儲金局、兌換店及現金速遞公司可向公眾提供匯兌服務,其他個人或商戶向公眾提供金融服務均屬違法。金管局呼籲,公眾應透過獲許可之機構進行匯兌交易,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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