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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行政長官三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近日中級法院再就三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作出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E」地段,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該土地於1991年1月25日批出,利用期30個月,批給期25年。2017年3月27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給期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環島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該土地於1990年2月23日批出,利用期24個月,批給期25年。2017年2月13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給期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最後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南面),承批人為保利時發展有限公司。該土地於1990年12月26日批出,批給期25年,總利用期至2002年12月26日屆滿。2016年3月21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給期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三名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院對這三宗上訴案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在這三宗案件中,承批人在25年的批給期屆滿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相關土地的臨時批給未能轉為確定批給,根據新《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一)項和第167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故承批人是否存在過錯而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問題並不重要。這是行政當局依據強制性法律作出的一項被限定的行為,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因此不存在對善意原則、平等原則、公正原則、無私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同時亦不存在欠缺進行預先聽證和違反調查義務的問題。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三宗司法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這三項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633/2017號案、第280/2017號案和第499/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