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向殘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區政府透過訂立法律將“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確立為長遠措施。第6/2018號法律今日(16)刊登於政府公報,10月1日起廢止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關殘疾金“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自2018年10月1日起,“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將被取消,收取社會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將自動轉為收取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相關受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社會保障基金稍後會以信函方式通知相關受益人有關發放事宜,並於10月中旬向其發放2018年10月至12月的殘疾金,金額與原“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相同。
而在“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轉移之前,即2018年9月30日或以前,社會工作局對有關津貼的發放及申領程序不變,不會影響受益人的權益。
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或致電2836 6166向社會工作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