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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設立高等教育基金,以保證對高等教育的公共資源投入,保障就讀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並為本澳高等教育質素的整體優化創造有利條件。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高等教育基金為一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基金宗旨為執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資助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素質發展的政策,尤其包括推動高等院校之間的良性競爭、促進高等教育的平等入學機會,以及配合高等教育的優先政策和高等院校的發展計劃提供資助及財政援助。

二、高等教育基金的主要職責包括:支援高等院校的活動,就高等院校興建院校設施和購買設備方面提供資助,資助學術研究計劃,獎勵或援助從事高等教育的教學或學術研究的人員,向高等教育學生發放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以及資助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的推行和運作等。

三、高等教育基金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並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擔任主席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及一名財政局代表。此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負責向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