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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行政長官兩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終審法院於2018年7月31日就兩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的G地段,承批人為Interbloc - 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Macau),S.A.R.L.。該土地於1987年10月23日批出,批給期25年。2016年6月24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批給期已屆滿,但土地仍未被利用,批給不能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的批給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的25(A1/g)地段,承批人為澳門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該土地於1990年7月27日批出,批給期25年。2016年3月9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批給期已屆滿,但土地仍未被利用,批給不能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的批給失效。

兩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透過2017年7月13日和2017年11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這兩宗司法上訴敗訴。

兩承批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院對這兩宗上訴案作出審理。

在第一宗案件中,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提出的問題中有很多與終審法院於2018年5月23日在第7/2018號案件內和於2018年6月6日在第43/2018號案件內作出的裁判中審理的問題相似,故完全採納了該裁判的見解,裁定上訴人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關於第二宗案件,合議庭除了轉用上述兩個裁判的見解之外,還特別指出,涉案的25(A1/g)地段於1990年與其他9幅地段一起整體批出,並透過2001年第43/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了批給合同中的個別條款,自此該地段在土地的利用和用途方面取得了“獨立性”,因此對此地段應予以單獨對待。雖然受1990年的合同規範的批給中有部分地段已經完成利用,而相關的特別負擔也已特別履行,但被質疑的行政行為所宣告的是25(A1/g)地段的批給失效,而不是由10幅地段組成的整塊土地的批給失效。實際情況是,直至租賃期限結束,25(A1/g)地段都沒有被利用,而卷宗中亦未能認定上訴人提交了土地使用准照,因此即便在舊《土地法》生效期間,該地段的批給也沒有轉為確定,所以確定批給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自動續期制度並不適用於本案。另外,雖然涉案地段在將近十年的時間裡被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用作停車場和會議中心的興建和後續使用,然而這一使用不但並不符合2001年合同第三條款就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所訂定的條件,而且是由第三人作出的,因而絕不能被視為合同所規定的土地利用。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人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69/2017號案和第13/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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