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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已於2017年9月1日通過,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於去年11月4日根據相關的法定程序,正式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據此,行政長官透過第6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於去年12月4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了上述決定及其所增加的全國性法律──《國歌法》。

為此,特區政府啟動了有關《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但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回歸時已制定並通過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就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作出了具體規範,故是次的本地立法工作將在上述法律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檢討和完善,並主要從落實《國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是次的修法重點。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

考慮到現行第5/1999號法律並未就國歌不得使用於某些特定用途,例如商業用途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範,因此,法案建議禁止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用作法案所指的特定用途。

二、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維護國歌尊嚴的相關規定,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而且應按照法案附件四所載的五線譜或簡譜版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三、調整侮辱或侵犯國歌的犯罪行為及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侵犯國歌尊嚴的刑事處罰規定,法案建議調整第5/1999號法律第9條的內容,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此外,若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處罰。

四、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某些重大慶典和節日要求相關的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國歌的規定,法案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指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五、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六、新聞媒體宣傳國歌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國歌的規定,法案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