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以及讓在本澳進行高等教育活動所需符合的條件和準則更具體化,有必要就本澳設立高等院校、本地及外地高等院校在本澳開設高教課程的申請條件及程序作相關界定,並為辦學條件和資源訂定具體準則及具量化性的審訂指標;同時,釐定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之間在跟進有關事務的職責,以至高等院校與教學人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設立高等院校和開辦高等教育課程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在高等院校方面,規定其章程的必備內容、組織管理架構的設置及財務安排等;而在高等教育課程方面,則對有關申辦和運作等方面作更明確的規範。
二、完善高等教育入學的規則、另規定擔任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資格要求,並訂定聘任具有專業經驗或特殊專長的教學人員的程序。
三、清晰訂明關於學年制高等教育課程的時效制度、頒授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程序和要求。
四、具體載明高等院校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每年向行政當局提交院校及其課程運作情況之報告;同時,須提供教職人員、註冊和畢業學生等資料數據。
五、規定高等教育範疇的主管部門有職責對高等院校及其課程運作情況進行巡查及核查。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