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學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讓學生在修讀課程上有更多的選擇,以及更容易透過累積學分進行流動;同時讓本澳高等院校亦能以更靈活的方式開設各類高教課程,加強與其他高等院校進行合作,進一步促進本澳高等院校之間,以及與外地高等院校在課程上的互通,有利本澳與國際高等教育學制的接軌。特區政府經參考了外地的學分制度,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制訂了《高等教育學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於學分制的適用範圍,草案規定了以學分方式開設的學士及碩士學位課程、設有主修或雙主修的學士學位課程、雙學士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以及副修計劃,均須根據學分制設置;同時,其他高教課程經適當配合後也可根據學分制設置。
二、就學分制的定義及其結構要件的規範,草案訂定了“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具體是透過學時來體現。草案規定全日制課程的每學分平均最少包含十五小時的面授教學,而每一學分的學習量應為三十五至四十五學時。計入學習量的學時包括任何形式的培訓,尤其是課堂及實驗室教學、學習輔導、實習、學術交流、研討、研究、評核等學術活動。另外,全日制課程一學年的學習量相當於三十學分。
三、草案規定了學士學位課程、雙主修學士學位課程、雙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及副修計劃的基本學分和總學時要求。
四、為進一步促進學生在高等院校之間的流動,學分制亦對學分計入進行規範。當中包括對於學生在本地或其他地區完成高教課程的學分可計入院校自身的學習計劃內,而院校亦可按規定將職業證照、專業經驗及培訓等轉換或認可為學分。
五、訂明關於學分制課程的時效制度及過渡規定。草案規定生效前已由澳門高等院校開辦的以學分制組成的高等教育課程,除授予碩士學位的課程外,應自草案生效之日起五年內作出配合。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